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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式启动

2013-07-29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近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叶爱华同志主持召开了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会议。会议就我县为什么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哪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县城市管理局怎样依法履职履责、部门之间怎样协调配合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会议标志我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式启动。

  会议指出,我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县城避险搬迁重建、建设高标准新兴城市、新县城规划控制和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目标的需要。县城市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认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会议明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3]14号)精神,按照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县城市管理局三定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在县城规划区和柴埠溪大峡谷风景规划区内,住建部门承担的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的行政处罚权;环保部门承担的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划;公安部门对车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随意停靠的行政处罚;水利水电部门对河道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县城市管理局集中行使,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行使职权的地理范围,所涉部门与城市管理局之间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搞好法律法规的对接和部门联动对接,实现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严禁多头执法,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