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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每周“金句”(第7期)

2020-07-09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1.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2.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
  3.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4.行政编制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
  5.事业编制主要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6.编制结构是指将核定的编制根据机构性质和职能特点分成若干组成部分,并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结合方式,也称“人员编制结构”。
  7.编制总额即编制总量,指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人员编制的总员额。
  8.全国行政编制总量由中央统一核定,地方行政编制由中央按照省、市、县、乡各层级分别核定总量,各层级编制总量的调整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9.我国行政编制的总量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按相关规定分配和调剂使用,无权在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核定行政编制数额。事业编制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2013年开始,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突破2012年底的本地区事业编制数。 
  ——摘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