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等规定,8月2日至8月4日,我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了2023年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有关工作要求,从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中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单位,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及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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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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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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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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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79875143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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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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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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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42042561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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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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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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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615672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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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北监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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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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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420426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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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节能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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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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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MB1N76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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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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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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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09057749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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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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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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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420426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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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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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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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MB1B73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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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桥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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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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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42042816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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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交通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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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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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600MB126081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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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团山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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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情况
从公示信息抽查情况看,襄阳市交通规划设计院、襄阳高新区团山市场监管所2家单位已改革调整,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其余8家事业单位法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2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但部分单位也存在登记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为:湖北省襄北监狱医院、襄阳市节能监测站住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整改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已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求各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湖北省襄北监狱医院、襄阳市节能监测站已申请变更登记,进行了住所变更。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现重申如下要求:
1.事业单位法人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举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管,对所属事业单位申办的登记事项和提交的年度报告等,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及时提醒整改;特别要加强对已改革、待注销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督促指导其及时完成清算注销工作。
襄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