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机构编制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机构编制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二)不服机构编制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机构编制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三)机构编制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机构编制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检举控告违规行为,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处理。 1.具体检举违规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检举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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