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整合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经管局:
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2013]134号)和《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及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鄂编办文[2014]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将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和市经管局分别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五年过渡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和指导监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实施意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市经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等)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纠纷等,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经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调整有关机构编制
1、设立不动产登记科,为市国土资源局内设科室,与地政地籍科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不动产信息技术化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
2、整合成立仙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9名,其中:从市房产局所属的房屋登记管理所连人带编划转27名,从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城区事业单位连人带编划转20名,从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连人带编划转2名。核定领导职数1正4副,正职可高配为副科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设综合科、产权登记科、权籍管理科、档案信息科四个科室。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指导镇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同时,撤销市房屋登记管理所。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城区事业单位不再承担具体的土地登记工作。
3、为推动镇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毛嘴房地产管理所、张沟房地产管理所、通海口房地产管理所、西流河房地产管理所撤销;将彭场房地产管理所更名为彭场房产管理所,不再具体承担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职责。同时,将上述5所所属的19名编制(毛嘴、张沟、通海口、西流河等4所各3名编制,彭场房地产管理所12名编制中的7名)连人带编统一划入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镇级国土资源所,继续承担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等工作。
四、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林业局、经管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要通过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建立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林业局、经管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三)确保证书继续有效。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其他事项
1、原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管、交易(流转)、评估、勘测等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年过渡期之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承担相关职责。
2、市房屋登记管理所现有的在岗人员、退休人员、账面积累及登记人员所使用的办公用品一并划转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