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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开始了!

2018-09-11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精神,我国将于 2018 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18年9月至11月开展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各类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普查员做好入户清查工作,真实完整全面提供相关信息;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普查登记,各类普查对象要提前准备好本单位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及2018年度财务资料,配合普查员现场采集普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类普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各类普查对象所提供的普查资料,将依法给予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