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咸宁市编办举全办之力编制市级权力清单,编制工作中始终坚持“四对比”,确保清单完整准确。
一是与《市(州)级政府部门通用权力清单》进行对比。由于全省统一编制的《市(州)级政府部门通用权力清单》涵盖了全省市州级所有的行政职权事项,按照全省在推进简政放权和标准化建设中,全省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等要素要基本一致的要求,编制过程中必须将该《通用清单》作为编制权责清单的主要标准之一进行对比。
二是与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进行对比。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一些取消调整行政权力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等,在审核过程中,就必须认真对照这些文件,对各部门上报的权力事项进行对比,确保事项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是与近期修改的部分行政法规进行对比。《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公布施行。该《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法律法规是行政权力设定的必要依据,所以在编制过程中,必须要与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对比。
四是与行政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在我市行政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中,有与《市(州)级政府部门通用权力清单》存在一些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如我市城管部门,该单位的行政职权,主要是以该单位的三定规定及市政府发文明确的相关行政职责作为依据,与《通用清单》的权力、依据有较大的差别;同时,该部门与住建、房产、规划等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的情况,同其他市州的情况也存在差异。综上原因,在城管部门权力清单的编制过程中,就必须结合咸宁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才能编制科学、合理的清单,体现清单的区域性特点。(市编办审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