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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设立市委巡察机构

2016-10-10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党要管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开展巡查工作的意见》(鄂发[2016]12号)和中央关于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的要求,赤壁市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赤发[2016]11号)文件。积极组建设立相关机构,经编委会研究,赤壁市设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及时向咸宁市委巡察机构汇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核定了人员编制,配备了领导职数。

  根据工作需要,赤壁市设立2个市委巡察组,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为正科级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直单位、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主要就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各乡镇及所辖范围内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已巡察过的地方的专门事项、突出问题、有关干部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必要时巡察延伸至村(社区)。并为其核定了人员编制。通过市委巡察机构的设立,构建了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赤壁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