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孝编办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孝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鄂事登函〔201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已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国事登函〔2014〕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4年6月19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国事登函〔2014〕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年6月6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1.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