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周转编制的来源。《办法》明确,周转和调剂使用的编制,是指为解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加强或优化机构队伍建设等阶段性需要,由县委编办从全县事业单位长期不能发挥使用效益的空编核减或撤销的事业单位中收回的编制。周转和调剂使用的编制,主要从整合撤并的、已完成职责任务或原承担职能已经弱化的、业务量不饱和的、长期大量空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等事业单位产生。
二是明确周转编制的使用条件。《办法》要求申请周转和调剂使用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符合新设立事业单位的,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的,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的,历史遗留问题或单位接近退休人员较多导致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等条件。周转和调剂使用的编制总数控制在省下达县级事业编制总数范围内,由县委编办统筹确定数量和规模。
三是规范周转编制的使用程序。周转使用的编制核定程序参照编制核定程序,核定的数量不超过未来三年自然减员数,周转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周转使用的编制收回。因工作需要,使用周转编制人员调离岗位的,其使用的周转编制收回。凡涉及事业单位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改革期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周转使用的编制。确需核定的,待改革完成后,统筹考虑重新按程序报批。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或不按规定要求维护机构编制数据库的部门和单位,在未整改到位前,不予核定周转和调剂使用的编制。(徐蕾黄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