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14日
湖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精简市县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
1撤销县级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
2撤销市、县两级政府直属部门驻武汉办事机构。
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以下简称市级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并加挂“驻汉群众工作办公室”牌子。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市级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不再保留部门办事机构。
2市级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
3市级政府与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仅保留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4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经审批,可予保留。
(三)转变市县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驻地群众工作。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四)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1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条件、程序、职能以及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置驻武汉办事机构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2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实行脱钩。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要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创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方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派驻办事机构的实际,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加强对驻汉办事机构党团工作的管理,注重服务协调,增进沟通交流,为驻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适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驻汉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4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原则上实行3年定期轮换,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干部津贴补贴标准由派出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1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5月31日)。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市、县三级成立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
(二)清理规范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1核实登记环节(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地在2014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逐一核实、登记,提出精简整合意见,并将相关情况(见附表1)于6月3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省政府驻外地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2精简整合环节(7月1日至8月31日)。
应予以撤销、整合的市、县级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派出地政府负责精简整合,要及时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划转、拍卖、有偿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妥善安置,确保精简整合工作平稳有序。
市级、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保留驻武汉办事机构的,由派出地政府提出申请(见附件2),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保留的各地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严格控制规模。已撤销驻武汉办事机构的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可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设立工作窗口,开展政务联络、经济合作和信访维稳等工作,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建章立制环节(9月1日至9月20日)。
各地要结合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度,重新核定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重点建立和落实设置审批、公务接待、信息通报、考核激励等制度。充分发挥派出地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驻在地政府的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
重点检查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及职能转变等情况,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情况;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处置情况,工作人员安置情况等。各级清理规范工作专班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总结请于10月21日前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对需要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从严审批、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对需要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抓紧组织、强化指导、确保实效。
(二)严肃工作纪律。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政府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以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各地清理规范情况,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