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发[2003]1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的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对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编原则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全市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学校机构设置、合理核定教职工人员编制,关系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三是力求规范、精简、高效。
二、定编的范围、依据和标准
㈠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范围是:市直和城区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职业中学。
大冶市、阳新县根据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定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㈡定编以2002年秋季开学学生数为测算基数,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定编标准为依据,即: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1.6;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8;高中(职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8。
班额标准:普通中学、职业中学45人/班;小学40人/班。
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教师所占比例,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一般不低于85%;小学一般不低于90%。
㈢完全中学的教职工编制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分别核定。九年制学校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分别核定。
㈣教学点的编制计入乡镇中心小学内。学前班学生数不计入小学教职工定编基数。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和复读生不计入教职工定编基数。
㈤有下列情况的,可适当增加教职工编制:
1、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达到100名以上,可增加管理人员编制1名;寄宿生达到300名以上,可增加管理人员编制2名。
2、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和综合实验学校,可在新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1%的编制。
3、建有标准计算机室,且计算机达到150台以上的学校,可增加1名管理人员编制。
4、边远地区小学的教学点,可根据工作需要,一个教学点增加1名编制。
㈥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教职工,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上岗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批准,可不占编制。
三、中小学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㈠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2名;30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室、总务室。规模较大、寄宿生较多、内保任务重的学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单设德育、安全保卫等机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室副主任、总务室副主任各1名。
㈡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名。
㈢市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2名;30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市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名;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
㈣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四、管理体制与监督措施
㈠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
㈡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全市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市属学校和各区属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均由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教育局和各区编办、教育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编制总额,提出各中小学编制分配方案后由市编办行文下达。
㈢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干预,也不得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问题作硬性规定和要求。
㈣中小学的设立由教育部门认定资格,机构编制部门行文批复。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撤销和变更的学校,应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㈤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教职工人数每年核实一次。
㈥国有民营的全日制中小学仍实行编制管理,其经费按黄政办发[2000]15号文件执行。
㈦中小学应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规定选用和聘用教职工。对教师和工勤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工勤人员的编制管理按黄编办[2002]12号文件执行。学校领导干部要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聘任或任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㈧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认真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辞退不合格教师,改善教职工人员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㈨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建立配套有效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中小学教职工异动,必须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手续,再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安排财政预算,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