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简称《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入法定化时代。从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简称《登记条例》),到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第411号令(修订版),再到去年《工作条例》颁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法定化框架已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呈现新的态势。新形势下如何贯彻实施这两部法规,二者的衔接和融合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
主次清晰,有序衔接
从法律层级看,这两部行政法规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同一层级。《工作条例》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章》,而《登记条例》依据是《民法通则》。《工作条例》属党内法规,注重领导体制和管理程序,《登记条例》更注重服务市场和规范行为。二者执法重点不同,《工作条例》在整个机构编制行政执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占有主导地位。
从主客体关系看,二者执法主体统一,监管对象一致。《登记条例》早于《工作条例》颁布,适当修改完善《登记条例》相关条款,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框架内形成关系紧密、层次清晰、衔接有序的局面。
借力宣传,磨合完善
依据《工作条例》对编办职能的解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同为一个整体,相得益彰。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重视程度远不如机构编制其它事项,迫使编办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集中于日常机构编制审批中,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不利于工作协同推进。要借力《工作条例》实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形成行政执法的合力。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工作条例》弥补了机构编制行政执法中缺乏法律依据的短板,《登记条例》的实施有了遵循,在法理上明确了登记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组成部分,确立了《登记条例》在机构编制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定点融合,提质增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有机部分,必须遵循《工作条例》中的原则和程序,从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等基本环节入手,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行为,以点带面逐步融合,有利于机构编制依法行政中的统筹推进。
在监管环节上,要明确登记管理的监管工作必须在《工作条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这样既能促进两部法规在监督检查环节上相互作用,也将大大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威信和地位,弥补了登记管理监管手段不力的短板,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监管工作的系统化。
系统融合,打牢基础
《工作条例》明确了加强机构编制信息系统建设问题,将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全流程中基础性作用通过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信息共享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迫使我们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再融合再升级,为实现信息共享的目标创造先决条件。
整合已有信息系统,便于集中统一管理。目前,使用中的信息系统有机构编制年报统计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以及地方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等。这些相对独立的系统造成了人员分散、数据分散、精力分散的现象,容易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不利于基础数据的分析研判和集中管理。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使已有的信息系统成为功能强大、操作便捷、相互交织、管理高效的“网络编办”。
统一系统录入口径,达到基础数据一致性。目前,编办使用的几个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口径尚没有统一规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信息混乱,给数据信息自身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要从控制源头、降低错误率做起,有必要统一各系统录入口径,加快形成各系统口径统一、可信度高的局面。
增加系统功能,提高信息数据完整性。要充分发挥各职能科(处)室和办公设备的作用,扩大系统使用范围,增加数据多途径采集方式,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分工责任制,逐步形成编办信息化工作全员参与、全员使用、全员监督局面(包括服务对象)。(林宣)